小法典/非經許可 不得從事存款業務
2010/10/07 06:00
銀行法29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目前法律規定可收受存款,除銀行之外有郵局、農會、保險業者等,存款業務涉及國家對金融的嚴密管控,我國採許可制,須經許可才能從事存款業務,不容許一般民眾或法人私下進行這項業務,違反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且得併科1千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記者楊政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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