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理事性侵女職員 求刑5年
2010/07/31 06:00
連被害人懷孕也不放過
〔本報記者/綜合報導〕64歲邱姓男子,被控在擔任某職業工會常務理事期間,利用職務,脅迫小他32歲的工會女秘書替他手淫、口交、性交等,邱某辯稱兩人是感情糾紛,檢方偵查不起訴,被害人不服,二度再議,檢方第3次偵查後,認定邱某涉嫌妨害性自主,求刑5年。
涉嫌性醜聞案的邱姓男子,是某公司老闆,擔任該職業工會6屆常務理事,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指控他「位高權重,且與告訴人的父親相識,竟藉機猥褻、性交,就連告訴人懷孕期間仍強行要脅發生性行為,致告訴人身心受創,且夫妻離異,其倚仗權勢之蠻橫霸行,令人髮指。」
告訴人是在97年6月間向警方報案,指控被告以她上班遲到、處理業務有疏失等,命她繳交罰金,罰金累計多達10萬元,後來她無力繳錢,被告於是從93年下半年開始,要她為其口交、打手槍抵繳罰金,後又因被告察覺告訴人疑有短繳工會會員健保費、勞保費情事,藉此變本加厲,脅迫告訴人與其發生性行為,否則要把其疏失告訴理監事,令她被解聘、移送法辦。
告訴人控訴被告脅迫她發生性關係都是在工會辦公室內,每週至少一次,後來她無法忍受而辭職,被告竟威脅她每週兩次返回工會替他性服務。
檢方3次偵查認定獸行
被告否認脅迫告訴人,指稱與告訴人是真心相愛,兩相情願。
檢方偵辦此案後,初始採信被告說詞,做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服,提出再議,檢方再偵辦後仍然不起訴,但告訴人不放棄,又再議,高分檢也再度發回續偵。
這次偵辦檢察官認為,被告與告訴人都在工會辦公室內,把椅凳排列成基柱,上面鋪價值僅300元的五分木板做為床鋪,十分簡陋,完事後立即拆除回復原狀,顯見兩人之間的性行為並非出自相互愛慕,而是迫於權勢、從屬關係下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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