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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豐斷橋6死 起訴2公務員

2010/06/16 06:00

后豐大橋斷橋事件已逾1年半,墜溪6人中,仍有人遺體未尋獲。(記者張瑞楨攝)

擅離職守回報遲54分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連接台中縣豐原市與后里鄉之后豐大橋,97年9月辛樂克颱風來襲橋面斷裂,橋上3車跌落,造成3人溺斃3人失蹤案,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現場辦事員楊慈聰、養路士廖大森,擅離職守跑去加油及買便當,回報晚了54分鐘,封橋動作緩慢,遲至6時49分仍未確實完成封橋,約在6時48至49分之際橋斷車落,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

該案死者家屬提起國賠,與公路總局已達成賠償協調,6人家屬獲得183萬至831萬元不等賠償,總計賠償3283萬元。

起訴書指出,公路總局第二區工程處台中工務段辦事員楊慈聰、養路士廖大森,在斷橋當天下午4時至24時為現場輪值,負責監控巡視橋面伸縮縫及水位高度,而后豐大橋橋墩沉箱設有「黃色警戒」、「紅色警戒」。

紅色警戒在沉箱頂至1公尺處,黃色警戒在沉箱頂下2公尺處。水位達黃色警戒線時必須全時警戒,隨時注意水位變化,水位達紅色警戒時,回報工務段並進行封橋,在水位淹過沉箱前須完成封橋。

該工程處相關證人皆知道這個程序。據三河局水位月報表,案發當天下午5時45分水位已達紅色警戒,被告2人在6時39分才回報,由副段長下令封橋,遲至6時49分仍未確實完成封橋,約在48至49分之際橋斷車落。

涉嫌業務過失致死

檢方查出,被告在5時31分由司機載往加油及買便當,再回來巡視以致延誤回報,加上封橋速度緩慢,未能在斷橋前即時完成封橋阻止不幸,2人未依標準作業程序,顯有過失。檢方認為,被告機關及被告平常都有進行橋墩保護、回填措施,無廢弛職務之故意,應是業務過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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