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已理賠 找回失車又轉賣 車主涉侵占判刑
2010/04/12 06:00
贓車遭警方找回並逮捕竊賊,若是失主已向保險公司領取理賠金,車輛的所有權可能已轉給保險公司,而保險公司也取得代位權,能向竊賊求償。(記者林良哲攝)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中縣的徐姓男子購買了一輛新車並投保失竊險,2個月之後該車失竊,保險公司依約賠償他71萬元,後來警方通知徐某汽車找回來了,他竟然沒有通知保險公司,自行將汽車以30萬元轉賣,遭保險公司控告侵占,法官審理後,判處徐某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未依契約通知保險公司
判決書指出,26歲的徐姓男子是在94年10月間購買一輛新車,並向保險公司投保失竊險,2個月之後該車失竊,他除了報警處理外,又向所投保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保險公司也依契約賠償他71萬多元,並要求他簽下一紙「代位求償委託書」。
95年3月間,警方發現徐某的汽車被棄置在苗栗縣通霄鎮的海邊,立刻通知他前來認領,徐某接到此一通知,喜出望外,馬上前去領回汽車。而徐某領回汽車之後,竟然沒有依契約規定通知保險公司,在4月間自行將汽車以30萬元轉賣,保險公司得知此事,控告他涉嫌侵占,檢方則認為在保險公司給付理賠金之後,該汽車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保險公司,徐某行為已涉及違法,將他提起公訴。
他認罪協商 獲緩刑兩年
法官審理時,徐某表明將與檢方進行認罪協商,承認自己確實在明知的情況下犯罪,希望能與保險公司達成和解,因此法官給予徐某自新的機會,判處他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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