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死亡算凶宅? 買方無法舉證敗訴
2010/02/04 06:00
交易後才知曾有房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記者余雪蘭/嘉市報導〕呂姓男子購買一間500萬元的房屋,付了100萬元後,獲悉該屋曾有人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認為是凶宅,拒給付尾款,賴姓原屋主於是向法院聲請給付,主張此意外死亡非內政部所認定的「凶宅」,被告則因未舉證房屋確為凶宅,法官因而裁定呂某要給付尾款。
呂姓男子於98年8月間,經由不動產仲介公司的仲介,向賴姓屋主購買位於嘉義市埤仔頭段的一處房地,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價金為500萬元,賴姓原屋主並於呂某給付1、2期共100萬元的款項後,將該屋過戶給呂某。
但呂某於整理房屋準備做生意時,與鄰居聊天才知悉該屋在多年前,曾有承租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他認為買到凶宅,因此要求解除買賣契約,拒付400萬元的尾款。
賴姓原屋主於是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給付買賣價金,主張內政部所認定的凶宅標準是曾發生凶殺與自殺而死亡的房屋,而該屋雖有承租人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但並非內政部認定的凶宅。
呂某則強調,當初購買此屋時,仲介公司曾保證是吉屋,絕非凶宅,他相信而購買,不料卻有承租人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顯然原告出賣的物品有瑕疵,依民法規定,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應解除買賣契約。
法官認為買方應負凶宅舉證責任
法官則認為呂某既主張該不動產為凶宅,應負舉證責任,惟呂某並未聲明證據,以證實其說,因此裁定雙方買賣關係存在,呂某應給付價金尾款400萬元及利息給原告,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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