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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洩漏檢舉人資料 須有故意

2009/08/04 06:00

〔記者楊政郡、張協昇/台中報導〕台中市姚姓女子因檢舉違規停車,卻遭人跑到彰化老家威脅,她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凸顯檢舉人的權益相當沒保障。法界人士指出,如果公家機關洩漏檢舉人資料,可能涉及刑法第318條妨害秘密罪,但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

姚姓女子表示,她住在中市,戶籍設在彰化伸港,父母居住的老家離戶籍地不遠,但該名自稱姓林的男子究竟有何通天本領,可以找到她父母居住的地方?因此,懷疑有人洩漏其個人資料。

法界人士不諱言指出,民眾檢舉行政違規、違法等案件,致檢舉人身分洩漏事件,確實時有所聞,但因目前在保護檢舉人措施方面還有不足,加上偵查及調查過程等程序複雜,各種環節都有可能導致檢舉人身分外洩,例如法院審理中,也有可能無意間洩漏檢舉人資料,尤其施行交互詰問後,被告要求與原告或證人對質,即使採取若干保護措施(如視訊、變聲),被告還是可能推敲出檢舉人身分。

因此,每當傳出檢舉人身分曝光事件,受理檢舉單位可能就要背負被懷疑洩密的原罪,但是否真的涉及刑法第318條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需證明有「故意」洩漏之犯意,惟因蒐證過程實務上有困難,真正查到的案件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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