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代領 須自行提證
2009/01/08 06:00
〔記者林明宏/南投報導〕3600元消費券發放,可能讓監護人再度為錢撕破臉!由於戶政電腦系統對去年6月27日前,對於監護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均以人工註記,因此在各發放名冊中,均無法以▲或●註記其監護人,內政部在消費券發放Q&A中則要求97年6月27日前辦理監護登記,由當事人自行提證,依法各自負責。
戶政人員指出,中央這樣的宣示,對於第一線工作人員是一項負擔,以離婚夫妻為例,若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當初協議歸女方,但仍未辦理遷出戶籍,一旦其夫婿拿著戶口名簿至發放點領券,工作人員也無法阻擋。
縣府指出,若屬於97年6月27日前辦理監護登記者,應儘速至戶政所申請戶籍謄本作為提證證明,並於消費券發放當日,最好8時就去領券,才不會讓其未成年子女的消費券遭人領走。
至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之人,其消費券應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1人領取。如有偽造委託書冒領致生爭議,屬民事糾紛由繼承人自行解決並追究偽造私文書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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