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俊卿案涉栽槍 4官警起訴
〔記者廖淑玲/虎尾報導〕雲林檢方偵辦93年間槍擊要犯吳俊卿擄人勒贖案、爆發警方栽槍的案外案,7日偵結,以貪污罪起訴
雲林縣斗六警分局偵查佐楊周書、台中縣東勢警分局偵查隊分隊長鄧延平、清水警分局偵查佐陳壽忠及豐原警分局偵查佐張簡承欣等4人,其中楊周書被具體求刑3年10個月、其餘3人均求刑3年8個月,另外朱宗泰等5人因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
爭績效獎金涉不法
刑事警察局、台中縣刑警隊及雲林縣台西警分局92年7月13日在台中縣梧棲鎮逮捕槍擊要犯吳俊卿,取出167顆步槍子彈、制式子彈約千顆,但是沒有槍枝,事後,3單位分別於92年7月29日、10月7日兩度借提吳嫌,先後於梧棲鎮民權路、長春路口的草叢及神岡鄉東洲路一處廢棄工寮,查獲烏茲衝鋒槍一支、各式制式手槍12支、子彈367發。
同年,台中高分檢特偵組偵辦一樁貪污案件,意外查出該案有證據顯示,上述13把槍並不是吳嫌所有或使用的槍枝,懷疑起槍過程可能涉及不法。
找人說服吳嫌承認
全案遂由台中特偵組與雲林地檢署合力偵查,發現當時承辦的台中縣警局刑警隊4組及雲林縣台西警分局刑事組人員為爭取績效,涉嫌勾串彰化縣二林鎮海線黑道角頭詹士正說服吳俊卿,要吳坦承起獲的13把槍枝是其所有,成為全國矚目的警察栽槍案。
全案雲林檢方偵結,以涉案的楊周書、鄧延平、陳壽忠、張簡承欣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假借職權,為求績效及獎金,不惜以偽造證據,「栽槍」犯行嚴重戕害人權,打擊司法威信,念其4人擔任警察多年,不乏汗馬之功,一時失慮涉法,量處上刑。
另5名官警不起訴
另涉案的朱宗泰(刑事警察局偵三隊副隊長)、吳明旭(北港警分局偵查佐)、王百祿(台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分隊長)、方成德(刑事警察局偵三隊一組偵查正)、簡嘉助(雲林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偵查佐)因罪嫌不足均獲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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