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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現場留指紋 男子獲判無罪

2008/08/25 06:00

車門把手上方採到證據 法官認為無法排除隨意留下的可能性

〔記者林良哲/台中報導〕警方近年來相當重視科學辦案,然而在犯罪現場所採集到指紋,或是香菸蒂、檳榔渣所檢驗出的DNA,是否就能據此來推斷嫌犯為何人?

一位住在台中市南屯區的許姓女子,去年8月間發現其自用轎車遭人潛入,偷走現金100元及1台市價1萬5千元的數位相機,立刻報警處理,警方採集指紋,發現在被害人的指紋外,還有其他2人的指紋,其中1人的指紋與住在台中市西屯區的陳姓男子相符。

警方傳喚陳某到案,但他堅持未偷竊,也沒有在該時間到南屯區的竊案發生地點,但警方依然將他移送法辦,經檢察官偵辦後,陳某被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

法官審理時,陳姓男子還是一直喊冤,表明自己真的沒有偷竊許女的物品,法官發現警方在犯罪現場所採集到指紋,雖然有1枚與陳某的指紋相符,卻不是在車內發現,而是在車門把手的上方。

法官認為,依據最高法院的判例,不論是直接或間接證據,都必須確信其為真實,始能為有罪判決,若有合理懷疑存在,又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循,法院應該予以無罪判決。

在此案中,陳姓男子的指紋雖然出現在竊案現場,但無法排除是陳某偶爾經過而隨意留下指紋之可能性,因此,法官以此證據力薄弱,判處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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