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
2008/07/28 06:00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7款規定,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標準,其各種燈光應符合附件7第10條規定,營業小客車車頂燈的盞數為一盞、燈光不得紅色、安裝位置應以螺絲(不限鑽洞式)、金屬拉帶或車頂燈架固定於車頂前半部適當位置,不得以磁鐵吸住方式安裝以及燈光開關應與計費錶聯動。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一項第四款,計程車未依規定裝置自動計費器、車頂燈、執業登記證插座或在前、後兩邊玻璃門上,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9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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