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挾持分手女友 狼判4年10月
2008/07/07 06:00
強逼做愛確認沒變心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市36歲張姓男子強逼欲分手的女友做愛來「確認」沒變心,女方不從,他就放話要散佈她的性愛光碟、照片,或找殺手槍殺女父,吃上性侵等重罪,迄今因本案在押。
判決書指出,張某和女友相差13歲,女方在交往2、3年後發現彼此年齡、家庭背景等相差過大,再加上他疑有暴力傾向,去年5月就開始藉由慢慢減少見面來疏遠,7、8月間要求分手。
同年9月初某日凌晨,張某僅因女方沒有回他電話就抓狂,跑到女方住所要求開門,表明要和她做愛以確認女孩子沒有變心。女方初時不從,但張某聲稱手中握有她的性愛光碟、照片,揚言若女方執意分手,將到網路上散播,女方因此心生畏懼,讓他進入後性侵得逞。
張某得逞後不斷訓斥女方,且再提光碟等事,被害人終而精神崩潰狂哭大叫,按下房內通往大樓警衛室的警鈴求救。張某不滿女方仍要分手,還告他性侵,某日趁女母開車搭載被害人回家時尾隨進入,且趁她們下車不備,持刀抵住女方喉頭。
挾持女友母女5小時
女母愛女心切,只好聽任張某指揮,開車到處閒逛,母女被挾持長達5小時。期間張某因懷疑是女父從中阻撓兩人情路,揚言要僱槍手槍殺女父,經女母極力安撫,答應張某次日晚間9時前送回女兒,就不予追究,他才帶著被害人下車離去。
但就在女方被帶走短短不到一天之內,又陸續被張性侵3次。新竹地院最後依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罪,併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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