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2008/05/30 06:00
宜蘭縣民國八十九年通過「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胸高直徑一點五公尺以上、胸圍四點七公尺以上、樹齡五十年以上、特殊或具區域代表性者,只要符合其中一項條件,經提案審查通過,即列入宜蘭縣珍貴樹木保護,不得任意傷害、移植或砍除,違反規定可罰款五萬元至十萬元,可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若因私人或公共工程建設開發,基地內公告保護樹木應以原地保存為原則,若無法原地保存,應擬訂遷植計畫向縣府農業處申請移植。(記者游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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