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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積移轉 土地持有須逾五年

2008/01/26 06:00

〔記者林秀姿/台北報導〕紛爭不斷的「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修正案,昨天都市計畫委員會大會照案通過,贊成都市發展局限制土地所有權持有年限,以管制容積移轉,避免移入地區的居住品質降低。

都發局去年重新檢討修正容積移轉審查條件,並召開多次公聽會,和地主、專家學者交換意見,該修正案新增開闢道路寬度十五公尺以上土地,及防災道路為可移轉送出的基地,並增加捷運周邊,及零點五公頃公園綠地周邊為容積可移入基地,不過,發展局為防止投資客套利,及管制容積總量,限制地主資格須持有土地五年以上,才能辦理容積移轉。

但也因為該限制,昨引發都委會委員熱烈討論,由於意見分歧,最後都委會採取舉手表決,結果大多數委員一致肯定發展局原修正案,同意採取年限限制,發展局指出,該案實施半年後,將會進一步檢討。

發展局長許志堅強調,容積移轉須考量整體環境的容受力,設定五年年限可以優先讓舊地主申請容積移轉,如果統統不受限,移入地也會抗議居住品質變差,例如大稻埕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移入地信義計畫區居民就群起抗議,因此才會採取分階段動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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