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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救護車搶載 衛局將祭罰則

2007/08/18 06:00

〔記者李信宏/苗栗報導〕衛生局及消防局經常接獲「民營救護車搶載傷病患」的投訴,衛生局昨天說將加強管理,最高可罰三十萬元。衛生局提醒民眾,發現或遭遇急難事故時,應撥打一一九,由勤務中心統一調派距待援現場最近的消防分隊,或民營救護車業者就近趕至,以免浪費緊急醫療救護資源。

衛生局說,民營救護車依規定只有四項工作範疇,分別為載送轉診病人、載送非緊急醫療救護的病人、依救護指揮派遣載送病人、其他經衛生主管機關指派的救護工作,且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民營救護車執行勤務時,必須有兩名合格救護人員同時出勤,一人負責開車,另一人照顧患者。

衛生局已向民營救護車業者宣導,不要再搶生意,如果再任意搶載傷病患,可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三條處罰一萬元至五萬元;如情況並不緊急,民營救護車仍恣意鳴笛、打開閃光警示燈,可罰款六萬至三十萬元。

苗栗縣內目前有七十三輛救護車,其中有三十九輛分屬四家民間救護車公司、各大醫院及救護協會等,衛生局指出,縣內民營救護車搶載傷、病患非常激烈,例如發生一件小車禍,有人受到輕傷,常見數輛民間救護車爭先恐後地疾駛而至,民營救護車除了救人第一外,多少也和「搶生意」有關,許多民營救護車和民間醫院彼此有「論件計酬」默契,載送傷病患到配合的指定醫院,民營救護車業者有佣金可抽。

衛生局及消防局長期來經常接獲民眾投訴,抱怨民營救護車「傷病患搶得太兇」,指民間救護車為了「搶頭香」,經常橫衝直撞,萬一在趕往事故地點途中發生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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