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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買房仲介「斡旋金」 消保官:無規定要付

2018/08/15 06:00

〔記者魏瑾筠/桃園報導〕房市景氣不佳,市府法務局統計今年一月至七月卅一日,桃園市預售屋、新成屋及中古屋的房屋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有一五四件,與去年同期的一六九件下降約一成,案件類型多為訂金返還、仲介「斡旋金」返還及房屋漏水問題等引起的糾紛,讓不少消費者氣得找消保官申訴。

法務局消費者保護室主任邱玉霞指出,四月間有市民參觀平鎮區市價近九百萬元的預售屋建案,在售屋業務員猛烈推銷下,當場下訂並付了訂金十萬元,但回家後認為自己收入無法負荷房貸而反悔,要求建商退回訂金被拒,雙方僵持不下。

還有一位八德區有一名張小姐透過仲介買中古屋,仲介為了促成交易,建議張小姐給付斡旋金以利議價,但張小姐給付後仍決定不買,要求退回未果,找上消保官求助。

消保官建議 購屋前表態不付

邱玉霞說,訂購單上都會明定買家應在幾月幾日前簽約,屆時沒有簽約訂金不返還,斡旋金為業界「交易習慣」,並無明文規定要給付,建議買方可在購屋前先表達有購屋意願,但不願給付斡旋金。

半年內屋有瑕疵 賣家須負責

此外,桃園區林小姐花了六百餘萬元購買中古屋,入住後發現逢大雨就漏水,認為買房時對方隱匿屋況,沒有揭露漏水資訊,要求賣家給付十萬元修繕費用。邱玉霞說,法規明定交易後的六個月內,針對房屋瑕疵,賣家應給付修繕費用,但仍建議購屋人務必在購屋前再三向賣家確認房屋資訊,或是在不同時間前往看屋,了解屋況。

邱玉霞說,買房子是大多數人的人生大事,買家在毫無經驗情況下,一定要做足功課,並謹慎思考自己的能力與需求,切勿輕易被銷售員話術哄騙,即使已經決定購屋,也務必謹慎審閱合約內容,以免造成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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