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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對方照片爆料 侵犯肖像權判賠6萬

2018/01/17 06:0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吳姓女子向尹姓女子訂購喜餅起糾紛,吳女遂把她與尹女的LINE對話以及尹女的照片,提供給媒體「投訴爆料」,尹女以侵犯肖像權為由,提告索賠六十萬元,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吳女使用尹女照片的目的不是營利,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決尹女敗訴,不過,台中高分院二審卻有不同見解,認為吳女是以醜化尹女的方式使用照片,屬於非合理使用,判決吳女應賠償六萬元,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尹女從事喜餅進口銷售,二○一五年二至五月,吳女透過LINE訂購喜餅一百廿盒,但因庫存不夠等因素衍生糾紛,吳女遂把自己與尹女的LINE對話截圖,並將尹女用於喜餅公司LINE群組的照片,拿給媒體記者投訴爆料,多家媒體於同年六月十七日起披露,尹女認為吳女侵害她的肖像權,提起民事訴訟索賠六十萬元。

吳女則辯稱,她沒有把尹女照片提供給媒體,尹女認為她提供照片,應負舉證責任,另外,縱使是她提供照片給媒體,也非牟利使用,而基於保護其他消費者的善良目的,新聞自由的公益價值應優先保護。

台中地院一審認為,吳女目的並非營利,沒有逾越尹女把照片放在LINE群組上,「默示使用」的範圍,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決尹女敗訴,尹女上訴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吳女如認為尹女犯罪,可向警察求助,卻向媒體爆料,使用尹女照片的動機,並非純然基於社會大眾知的利益,而是滿足私人目的,此案不適用「新聞自由之公益價值應優先保護」,尹女也不可能「 默示同意」自己的照片提供給媒體,以醜化自己,吳女以醜化對方的方式使用照片,構成侵害肖像權,判決賠償六萬元,全案確定,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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