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獎」違規 仍有廿五件未改善
2017/11/21 06:00
〔記者鍾泓良/台北報導〕北市府獎勵民間增設公用停車空間,從一九八八年起核准建案有獎勵停車空間,但卻頻傳出有部分大樓申請停車獎勵卻未規劃停車空間,或是規劃停車空間未開放給公眾使用。建管處表示,核發使用執照三個月後建管處會到場稽查,確定建物無擅自變更,若接到民眾檢舉也會到場察看,若發現有違規情形將要求改善,若不改可處五千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的怠金,未改善前可連續開罰。
建管處統計,從一九八八年北市府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訂定「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後,北市共有一二八○件領有使用執照的停獎案件,其中四九一件違規,直到去年十二月仍有四十一件未改善,北市府發文要求限期改善後,截至今年九月,仍有廿五件未改善。
建管處發言人洪德豪表示,若有申請停獎但無設立停車格,依照「建築法」,每月可處六萬元以上卅萬元以下罰鍰;另外,若是部分建物當初申請提供公眾使用,卻只限定所有權人用。他說,依法這些停車場須申請停車場登記證,若起造人或管委會擅自註銷,停管處就會通報建管處,建管處就會要求改善,否則將依「行政執行法」處以怠金。
至於「供公眾使用」的定義,洪德豪補充,營建署在八十四年時曾函釋,供公眾使用應包括所有權人使用,但在一○○年再發函廢止八十四年函釋,同年再發函說明是「對外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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