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內焚化廠異議之訴 雲縣府再敗訴
雲縣長李進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評估是否上訴。(記者林國賢攝)
需負擔一、二審2600萬訴訟費
〔記者王俊忠、林國賢/綜合報導〕達榮環保公司為追討雲林縣林內焚化廠賠償費,向法院聲請查封雲林縣有土地拍賣,縣府提出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反制,一審縣府敗訴,雲縣府不服提上訴。台南高分院昨仍判雲林縣府敗訴,並需負擔一、二審共約二千六百多萬元訴訟費,此案還可上訴三審;雲縣長李進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將評估是否上訴。
雲林縣府因林內焚化廠仲裁案需賠償達榮公司二十九.五億元,包括利息在內,縣府已付達榮第一階段十七.五億元,達榮要求縣府付尾款十四.五億元,但縣府認為雙方正訴訟中,加上焚化廠未曾試燒,不知是否堪用?不願付款。
達榮聲請查封縣有地拍賣,縣府為護縣產也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反制,一審認定雲林縣府提訴無理由、判雲林縣府敗訴,縣府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
李進勇表遺憾 將評估是否上訴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雲林縣府主張達榮公司應補正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重新取得環評許可部分,並非經仲裁判斷認定達榮請求「第二階段給付」的對待給付範圍,而此仲裁判斷未經當事人依仲裁法訴請法院撤銷,仲裁判斷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高分院法官表示,此仲裁判斷認定兩造簽訂的契約已經過達榮公司合法終止,契約已失其效力,並無再依契約履行補正環境影響說明書及重新取得環評許可的義務。
二審認為,達榮公司既無義務,雲林縣府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與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要件不合,上訴二審應予駁回。
縣府財政處長張裕忠說,第二階段原須支付達榮十四.五億,達榮查封拍賣多筆縣有地,本金還剩九億七千多萬;二審敗訴,達榮公司可繼續針對縣有財產主張查封拍賣,恐造成公有地被低賣,影響縣府資金調度。
李進勇對判決結果表示遺憾,並強調,達榮公司辦理環評時惡意隱匿林內淨水廠就在附近事實,環評因此被撤銷,卻仗著仲裁判斷書對縣府予取予求,對於縣府要求補正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及差異分析、焚化爐檢修試運轉等均不聞不問,惡劣至極,將評估是否上訴。
林內焚化廠債務人異議之訴二審敗訴。 (記者林國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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