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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田尾鄉長林文華 賄選判刑定讞

2017/04/01 06:00

〔記者項程鎮、陳冠備/連線報導〕前國民黨彰化縣田尾鄉長林文華被控以「僱工發薪」名義,發給鄰長每人三千元,請鄰長陪他拜票發放走路工,林文華遭檢方起訴賄選罪,最高法院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違反選罷法判刑三年十月確定,林須入獄服刑,因一審已判決林有罪,彰化縣政府去年二月間依法將其停職,另外,去年四月間,台中高分院已判決林當選無效確定。

林文華於一○三年間參選彰化縣田尾鄉鄉長,同年九月起,林要求樁腳替他找鄰長,以陪他拜票名義發放走路工,每個鄰長可得三千元,同年十一月間遭檢警查獲,林則順利當選鄉長;林辯稱,這是拜託鄰長帶他到基層拜票的帶路工資,絕不是買票。

彰化檢方同年十二月依賄選罪起訴林文華,並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刑事部分,彰化地院判處林文華四年六月徒刑,二審改判三年十月徒刑,上訴後遭最高法院駁回。當選無效之訴部分,彰化地院前年十一月判決林文華當選無效,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仍判林當選無效,全案定讞。

針對此事,記者昨日多次聯繫林文華,他均未接通電話,也未讀取留言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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