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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拒養家暴父 判「減半」扶養

2016/10/05 06:00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林姓姊妹控訴病癱的老父親,年輕時頻對妻女家暴且未善盡扶養責任,母親離家,姊妹倆被迫自力更生,她們並無意願照顧病父,遂向法院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法官衡量全案情狀認為「減半」扶養較為合理,判林氏姊妹每月各支付兩千餘元給父親,可上訴。

七十一歲林翁因病被安置在老人長照中心,社工找不到老翁妻子和兒子,只找到老翁的兩名女兒,要求林姓姊妹支付安養費用。

姊妹倆指出,父親早年很少外出工作,因為家裡沒錢,子女們常以白粥裹腹,洗冷水澡度日,父親還重男輕女,常對姊妹倆暴力相向,母親因受不了父親家暴才離家。

姊妹倆還說,因父親未善盡扶養子女責任,她們國中畢業後就自力更生,父親家暴對她們的陰影至今還揮之不去,如今她們各有子女要扶養,經濟狀況也不好,她們沒有意願也沒有能力扶養父親。

法官認為,老翁早年對兩名女兒未善盡扶養義務,又對配偶施暴致逃家迄今數十年,女兒自幼失去母愛,如今要女兒負起完全扶養義務實不符法理,經審酌全案情狀後,應履行扶養義務二分之一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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