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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位改店面出租 判拆

2006/11/14 06:00

須付5萬餘元管理費

〔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詹姓女子在台北市「師大富閣」大樓一樓購屋,與建商約定可使用房屋旁的13個機車停車位,她遂將停車位改建成店面出租他人做生意。但大樓管委會認為,此處是法定空地,向法院訴請詹女歸還,台北地院判決詹女應將店面拆除,並付管理費5萬餘元。

目前這13個停車位,由陳姓男子向詹女租用開設服飾店,傳出糾紛後,陳某已暫停使用原本屬於停車位的店面。陳某說,現在能使用的店面,是詹女的房屋,原本加蓋的部分已不能使用,對生意有很大影響。

大樓管委會主任委員吳家菁主張,詹女92年間購入大樓一樓,卻在機車停車位上搭蓋違建,出租給服飾店。吳家菁主張,違建搭蓋在大樓法定空地上,而法定空地屬於全體住戶所有。

詹女則主張,她購買房屋時,已向建商取得這13個停車位的管理使用權。詹女認為,自己將這塊地出租給陳某,一切合法,並未侵害大樓其他住戶的權益,拒絕搬遷。

法定空地屬全體住戶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詹女與建商的協議書,是指這13個停車位由她管理使用,但詹女卻在這塊地上加蓋鐵捲門、木質地板及廁所,並出租給他人做商店使用,已超過授權範圍,且法定空地屬於全體住戶,故判決詹女應將土地上的建物拆除後還地;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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