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報到至行程結束 遊覽車司機工時 不得逾11小時
為杜絕疲勞駕駛風險,交通部將修法限遊覽車司機從工作報到至結束不得超過11小時。(資料照)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近來因台灣國門未開,國內旅遊相當暢旺,但不少旅遊團,尤其是一日遊,出現駕駛一早就出門,深夜才回家,卻沒有超時工作的情況。因此,交通部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單一駕駛單日從報到至行程結束,不得逾十一小時,目標六月以前實施,違規處九千元至九萬元罰鍰。
交部將修法 最高罰鍰九萬元
現行「旅行業管理規則」規定旅遊業者,租賃車輛時不能讓遊覽車駕駛違反運管規則,但先前有人檢舉某個旅行社行程造成駕駛超時工作,結果觀光局卻去詢問公總,是否有依運管規則懲處駕駛,如果有才依照「旅行業管理規則」開罰業者,讓遊覽車公會非常不滿,要求交通部應修法,明訂承租人安排行程時,單一駕駛人從報到至行程結束不得超過十一小時。
遊覽車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魯孝亞表示,現行運管規則只規定一天不得超過十小時,但很多行程司機一早六點就出門,到停車場整理、開車後前往指定地點接旅客,再從台北出發到新竹、台中放旅行團下車逛景點、吃飯,晚上七、八點返回台北,等到司機把車停回停車場,清潔整理完畢後都已經十一點,但實際開車不超過十小時,並不違反運管規則。勞基法則認定駕駛不受雇主掌控時是休息時間,但夏天在車內熱個半死、冬天又像冰庫,司機根本無法好好休息。
魯孝亞說,疲勞駕駛比酒駕可怕,以前中客團都有事先審核行程,避免司機超時駕車,但國旅方面工時管理仍不完善,因此,遊覽車公會建議應該修法明定租車者十一小時把所有行程走完,讓司機充分休息、打掃;後續可透過具備身分認證的刷卡機,搭配遊覽車GPS系統,清楚掌控司機工時,杜絕可能超時工作及疲勞駕駛風險,超過十一小時的行程,排定雙駕駛。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林宇平表示,交通部已找觀光局、遊覽車公會、公路總局討論,認為明定承租時間對於旅遊品質是有正向助益,所以著手進行法規修正;未來法規通過後若有違規情況,可依公路法處九千元至九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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