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館業者收定金 消保處:不可超過總房價30%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暑假旺季即將來到,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公布「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者所收取訂房定金不可超過總房價30%,消費者解約通知距離預定住宿日若超過14日,業者必須全部退還定金。
行政院消保處統計,今年1月至4月已累計70件與訂房有關之消費糾紛,多為業者未完整揭露相關消費資訊、濫收訂金以及當消費者欲解約時應負擔高額違約費用,甚至於全部沒收所繳房價。
消保處長劉清芳表示,觀察目前訂房實務操作,部分業者自訂定型化契約要求消費者於訂房時必須支付全額房價費用,若發生消費者因故不入住欲取消訂房時,往往將消費者所預繳費用全部沒收,致造成消費糾紛,以後消費者訂房時,倘業者要收取定金,最高不可超過約定總房價之30%。
此外,消費者完成訂房手續,並收到業者回傳訂房成功訊息後,卻接到業者電話告知無法接受訂房;或於預定入住日到達目的地時,卻遭致業者回應無訂房紀錄或住房客滿無法提供房間之消費糾紛,業者應加倍賠償消費者所繳訂金(過失1倍;故意3倍)。業者若以訂房無需收受訂金的行銷方式招攬訂房,最後發生無法提供房間情形,此時賠償金額即以總房價計算。
消費者訂房之後如果想要退房,解約通知距離預定住宿日超過14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10至13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70%,7至9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50%;4至6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40%;2至3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30%;1日,得請求業者退還全部定金20%;當日退房,業者不用退還定金。
當發生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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