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府修訂草案 住宅強制裝住警器
高雄市修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新增住宅場所要設住警器。(記者陳文嬋攝)
〔記者陳文嬋/高雄報導〕高雄市消防局修訂「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納入住宅場所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1顆,以確保民眾住家安全,勸導未改善可罰6千至3萬元,對於曾發生火警等場所可公告增設住警器,並針對營業、出租住宅等未裝住警器,以及規避、妨礙或拒檢者,提高1倍以上罰則,草案已送市議會審議,待通過後送中央核定,預計公告1年內實施。
高雄市去年發生火警1424件,其中5樓以下住宅火警262件造成8人死亡,今年1至3月發生火警375件,其中5樓以下住宅火警70件造成2人死亡,去年迄今住警器成功預警41件。
尤其高雄透天厝、公寓、平房多為連棟式建物,5樓以下住宅約67萬7千戶,已申領市府補助及自設住警器者約62萬5千戶,尚餘5萬2千戶未申領補助設置,為訪視時不在家、空屋或拒絕接受補助者,普遍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系統,一旦發生火災恐延燒周邊住戶,應裝設住警器及早應變逃生減少傷亡。
消防局修訂高雄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納入住宅場所應設置住警器,依規定位置至少安裝1顆,以維護民眾住家安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可處6千元至3萬元,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草案也新增主管機關可公告指定裝設住警器場所,如曾經發生火警建築物等,以因應未來若有新型態具有風險性場所,市府可快速納入管制規範;針對一定規模以上建物如長照中心,應於主要出入口、走道、房間及包廂等處所,標示避難逃生路線圖。
此外,有鑑於台北林森錢櫃KTV大火造成6人喪命,營業場所違反消防安全不再給予限期改善,比照交通違規改為逕行舉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提高罰則,違者可開罰6千至1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
另修正營業場所未設置住警器,配合消防法提高1倍罰鍰,違者可處2萬至10萬元;非供營業使用場所應裝設住警器,如出租住宅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可處1萬至10萬元,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消防局表示,草案目前送市議會審議,待通過後送中央核定,其中住宅場所設置住警器預計公告1年內實施,其餘配合消防法修正部分將自公布日施行,呼籲民眾至鄰近消防分隊或線上填寫表單申領裝設,提高居家火災預警保障。
高雄市修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新增住宅場所要設住警器。(記者陳文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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