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告發鏡電視股東 NCC:若真有賣股保留執照廢止權
立法委員陳椒華今向台北地檢署告發,指控裴偉等7名鏡電視股東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丁奕/台北報導〕鏡電視案股權風波不斷,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15日)赴台北地檢署告發鏡電視8位股東,指控裴偉等7名股東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及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NCC主秘黃文哲對此表示,行政調查有其極限,NCC調查多次皆未掌握賣股證據,若刑事調查有掌握賣股相關證據,NCC將依照附款保留執照廢止權。
自去年以來多次傳出鏡電視股東已轉賣股份、人頭持股等違反NCC附款的消息,但NCC調查後皆未掌握證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年6月許可鏡電視的董監事變更時,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切結書,保證其遵守附款,不賣股份,並於7月底收齊。
但陳椒華表示,鏡電視股東裴偉等7人涉嫌不實切結,今赴北檢提告,並提交錄音擋相關證據給檢察官,同時指責NCC仍不知調查這些虛偽不實切結的行為、不願調查人頭股東代持股份的違法行為。
黃文哲重申,NCC針對此事已經調查過很多次,但是行政調查的權限很有限,已找來當事人詢問,也已經請金管會、經濟部投審會、法務部、陸委會、國安局相關機關協助調查,但都沒有掌握相關證據。
黃文哲表示,假如透過刑事調查能掌握股東已經賣股的證據,NCC也能會依照相關證據,針對鏡電視違反附款的部分處理,會保留廢止權,考慮廢止電視台執照。
至於陳椒華今日向檢察官提供錄音檔作為鏡電視股東出售股權的證據,黃文哲指出,「證據到哪就辦到哪」,陳椒華也未曾提供過錄音檔給NCC作為證據。
NCC指出,鏡電視共8名股東,包含《鏡週刊》社長裴偉2.5億元、占12.5%,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2億元、占10%,穩懋董事長陳進財2億元、占10%,翰林育成3億元、占15%,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1.5億元、占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3億元、占15%,麗綺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劭華3億元、占15%,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3億元、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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