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椒華稱鏡電視股東若違法切結將告發 NCC:已收到全部股東切結書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鏡電視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法持續監理。 (記者丁奕攝)
〔記者丁奕/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鏡電視董監事變更時,要求镜電視股東簽署切結書,保證其遵守附款不賣股份。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7)日召開記者會,指出鏡電視有4位股東已售出鏡電視股權,若股東們出具虛偽不實的違法切結,將前往北檢告發,追究刑事責任。但NCC表示,7月26日就已收到8位股東簽名的切結書。
NCC日前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變更,其停止條件為公司全體股東須切結以下內容:「股東除以股份之全部或一部交付信託外,並無以其股份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情形」,如於期限內切結完成,該許可處分始生效力。
NCC官員表示,7月20日切結書寄出,21日寄達,26日收齊全數切結書,所有股東皆做出無轉讓任何股份的的切結聲明。
NCC指出,鏡電視共8名股東,包含《鏡週刊》社長裴偉2.5億元、占12.5%,國巨集團董事長陳泰銘2億元、占10%,穩懋董事長陳進財2億元、占10%,翰林育成3億元、占15%,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1.5億元、占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3億元、占15%,麗綺開發公司負責人朱劭華3億元、占15%,英業達集團創辦人葉國一3億元、占15%。
陳椒華今日也表示,鏡電視的醜聞自2022年3月爆發以來,出現諸多違法亂紀的狀況,明確違反NCC附款,但NCC卻完全擺爛放水,以掩耳盜鈴的方式強渡關山,更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的方式,將主委陳耀祥瀆職放水的責任移轉給鏡電視的8大股東。
NCC則回應,絕無此事,已竭盡行政調查可能,不會對任何申請案有放水、卸責情事。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可能。
NCC表示,鏡電視公司最初於2022年4月12日提出負責人變更案,針對外界人士對鏡電視公司所提檢舉,如疑有人頭代持、中國資金等違反鏡電視執照申設附款或其他法規之問題,已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尚無證據證實該公司違反相關規定。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的切結聲明,NCC將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以及鏡電視執照申設時所設附款,持續監理該公司,維護公眾視聽權益。
NCC強調,其依法行政,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積極辦理人民申請案,尊重各界指教的同時,也請各界尊重NCC行使職權之獨立及專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