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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組合會竟連續A走標金 會首判9個月徒刑

2022/10/11 13:59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侵占罪,分別判處邵女有期徒刑7月,應併執行9月,不法所得沒入。(記者吳昇儒攝)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新北市一名邵姓女子於2016年間任會首籌組合會,邀集夏女等多名會腳參加,未料2018年11月夏女得標後,理應收到100萬元會款,但邵女僅支付30萬元。隔年1月,黃女得標後,邵女卻扣下30萬侵占己用,二人便對邵女提出侵占告訴。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觸犯侵占罪,分別判處邵女有期徒刑7月,應併執行9月,不法所得沒入。

檢警調查,該會從2016年間至2018年5月,由邵姓女會首負責向會腳收款,交付款項給得標的會腳,但卻陸續出現邵女支付款項不足問題,到後期更衍生出會腳不願再繳交會費的情形。

檢察官調查,除了夏、黃兩人外,另還有范、蔡、童等會腳發生拿不足德標款項的問題,也一併對邵女提出告訴。

法院審理時,邵女向法官表示,自己有欠地下錢莊款項,而夏女得標100萬款項,本來要交付給她,但自己剛好被高利貸的人遇到,當場被拿走抵債,後來收到剩餘的會款,因此才只交付30萬元給夏女;此外,黃女的部分是用借貸的方式跟她借了30萬,對方也有同意,並未涉犯侵占。

黃女則向法官表示,自己並沒有要借款給邵女,只是她說款項未收齊,才同意讓她延到下一個月才支付,並沒有借款給她。

法官認為,邵女稱會款遭地下錢莊人員搶走,卻沒有報案紀錄,顯然為推託之詞,且黃女與邵女是透過友人認識並無直接交情,常理而言不可能直接商借30萬元給邵女,故認定邵女觸犯侵占罪,兩次犯意各意,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併執行有期徒刑9月,不法所得沒入。

法官另外調查出,邵女另積欠范、蔡、童等會腳款項,有部分是因為其它會腳不願繼續支付會費導致,部分是邵女向會腳商借所產生爭議,此部分並無積極證據證明邵女有侵占意圖,故判處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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