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議會「共享運具」自治條例明三讀 規範總量避免排擠停車空間
中市議會二讀通過「共享運具」自治條例,規範業者投放數量,避免排擠一般民眾停車空間。(市府提供)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管理自治條例」今天在台中市議會完成二讀,明天將完成三讀,法條保障民眾承租的權益,如保險機制,也規範中市營運業者需在6個月內提出申請營運,並且明定交通局要公告各類共享運具總量上限,避免排擠到一般汽機車的停車空間。
目前6都只有台中市沒有共享運具的管理自治條例,交通局日前草案送到市議會法規委員會完成初審,今天送大會完成二讀,明天將三讀,將讓業者有遒循的法規,同時規範業者停放數量及停放區域。
交通局長葉昭甫表示,隨著中捷的通車,已有共享運具業者研擬進入中市,因此中市府必須儘早訂定法規來規範,目前台中市已有如iRent等業者在營運共享運具,明天完成三讀後,市府會公告實施,業者須在半年提出申請,若未申請就會開罰,同時交通局須訂總量上限,以免一般民眾的停車權益受損。
葉昭甫表示,自治條例是原則,未來將會續訂辦法,明定投放位置及相關裁罰金及合作辦法。
條例明定規劃專用服務區域、收取使用權利金、限制投放車輛數、制定違規營運罰則等條文,業者申請許可期限為三年。
此外,為讓偏遠地區的民眾也可享有共享運具的便利性,條例有訂定在偏遠地區試辦業者可免收或者減收權利金,上限為一年。
條例並明定罰則,若業者在服務區外提供共享運具租還服務,則每輛車輛處以三百至六百元罰鍰。
市議員江肇國表示,台中市是六都比較晚訂定,樂見條例上路,在共享運具使用愈來愈高的情況下,業者的管理的確出了問題,條例的通過,明定了租借及歸還應該在什麼地方,還有消費糾紛及保險的問題,條例的立法,可以規範業者也可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市議員李中表示,已在其他國家、城市看到共享單車、共享機車、共享汽車等交通新經濟模式,通過共享運具自治條例,可引進更多的業者與經營型態,讓市民不再需要自購私人運具,透過共享的營運模式享受交通服務。
李中指出,更希望市府未來能在細部政策上,加速引導業者導入低碳綠色運具,譬如電動機車、電動汽車,成為未來都市交通的一部分,除了減少私人運具的使用量,還能對節能減碳有所貢獻;若能搭配公車、捷運等大眾運輸系統,讓共享運具成為開始的第一哩路或最後一哩路,市民將享有更便捷的城市交通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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