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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政會議通過

中市市政會議通過「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中市市政會議通過「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記者蘇金鳳攝)

2022/03/29 15:31

〔記者蘇金鳳/台中報導〕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共享運具」已逐步盛行,也因衍生亂象,因此雙北都訂定自治條例,中市府交通局今天在市政會議提出「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明定業者要向交通局提出申請、要繳交權利金及保證金,許可期間3年,3年需再提出申請,若違反者要處以罰鍰等,該草案將送市議會審議。

台北市及新北市的共享運具相當盛行,因過去oBike無樁自行車曾造成停車亂象,而且共享運具不止自行車,也有機車、汽車等共享運具,造成佔用一般停車格的問題,北市府在2018年實施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而新北市政府2021年3月實施,台中市目前共享運具雖不盛行,但傳出有業者有意進入台中市搶佔市場跡象,為提早因應,交通局訂定「台中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在今天的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到市議會進行審議。

草案共20條,其中明定,交通局得指定台中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的部分空間作為服務區,業者不得於服務區外的本市道路或公有路外停車場提供共享運具租還服務,若違反者相關規定者,每輛違規車輛處新台幣300至600元的罰鍰。

草案並規定業者得向交通局申請經營租還共享運具的業務,經交通局許可及簽訂服務區使用行政契約、並繳納使用權利金及保證金,才可以依許可內容來營運。許可期間為3年,3年後要繼續營運,要在半年前重新提出申請。

若是業者申請試營運經交通局許可者,得申請免收或減收使用權利金。

共享運具應裝置具有全球衛星定位功能系統設備,業者應明確揭示共享運具的租賃費率、使用方式等,而且業者應負責營運車輛調度、維修保養及主動巡查並移置毀損不堪使用或違規停車的車輛至適當場所。

交通局應派員稽查服務區使用情況及共享運具的提供情形。若業者沒有經交通局許可或者是超過許可時間繼續營運,將處以3萬至10萬的罰鍰,並通知限期停止營運,若未停止,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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