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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傘愛好者注意!宜縣自治條例審議通過 違者最高罰10萬

2021/01/05 17:44

宜蘭縣審議通過「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規範相關活動。圖為宜蘭外澳飛行傘運動示意圖。(業者提供)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議會去年12月通過「宜蘭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審議,規範無動力飛行傘、滑翔翼等業者,保障消費者安全,待中央核定,縣府公告後3天實施,違者罰鍰3000元至10萬元。其中,民眾若沒有加入相關人民團體並取得相關證照,不得自行從事無動力飛行。

宜蘭縣府說,各縣市「無動力飛行運動」狀況不同,教育部體育署建議法規應因地制宜,所以擬定「宜蘭縣無動力飛行運動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宜蘭外澳飛行傘俱樂部負責人吳啟東認為,宜蘭縣一年約有8000人次參與飛行傘活動,活動旺季落在夏季,容易受到颱風及其外圍環流影響,颱風若少,人次甚至可以破萬;自治條例規範對業者和消費者是一種保障,會配合法規營業,執行上並無太大困難。

吳啟東說明,主要由具備證照的教練操控飛行傘「載客」,遊客上飛行傘後,依當時氣候條件在空中盤旋飛行,時間約5至10分鐘;以外澳場地為例,遊客可以俯瞰蘭陽平原,從空中欣賞龜山島、烏石港、蘭陽博物館等著名景點,教練也會做導覽。

根據新規定,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必須向縣府申請許可才能開業,許可年限5年,期滿應重新申請。

新法上路後,從事無動力飛行運動的人民團體和業者,應提供具檢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陪同會員和消費者,才能從事飛行;民眾若沒加入相關人民團體,並取得經中央立案團體發予證照,即便非營利目的,亦不得自行從事無動力飛行;專業人員應在場地公告區域內飛行,活動前8小時不得飲用含酒精的飲品、食品。違者可處1萬元至3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另外,飛行場地應具備起飛場、降落場及設施設備,起飛場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20公尺,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100公尺乘以30公尺;飛行場應派員管理起飛順序、間隔及乘載人數,每1名消費者應配置1名專業人員,每10人應另置1名專業人員。違者可處3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一定期限內停止活動或停止營業,得按次處罰。

業者必須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若有事故發生應在時限內通報縣府,違反規定者,或拒絕、消極不配合縣府調查事故,可處3000元至1萬元罰鍰,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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