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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公然收回扣 小學校長被判刑撤職

2019/11/03 23:22

公懲會日前判陳男撤職3年。(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陳男擔任馬祖一間國小校長時,涉協助黃姓建築師取得學校標案,藉以獲得監造費的2成回扣,其中一次還在校長室內收錢,9月間被高等法院更二審判刑11年,公懲會審理後認為,雖然全案歷經多次審理,但各級法院僅對法條有意見,對收錢行為均不爭執,可見犯罪事實明確,日前判他撤職3年。

公懲會指出,陳男2006年間到該國小擔任校長,隔年學校欲發包「校舍拆除整建暨游泳池新建工程」,光監造金額就逾200萬元,陳男被控透過于姓友人找到黃姓建築師,約定可協助取得標案,但要拿取監造費的2成當回扣,黃姓建築師精算後認為仍有利可圖,遂約定分兩期交付賄款。

陳男利用職務之便取得標案的外聘評審委員名單,請于女轉交給黃男,黃男再私下拜訪這兩位委員;此外,陳男還把招標文件洩漏給黃男,以利他們在投標前能做好完善因應。在佔盡天時地利人和的情況下,黃男果然成功拿到標案。

標案分為兩期,第一期監造費用逾78萬元,黃男提領2成、也就是15.7萬元現金,親赴國小校長室交付給陳男;第二期費用逾130萬元,則透過于女轉交賄款26萬元,但于女僅拿其中18萬元給陳男。而後黃男事務所的合夥人良心不安,主動向宜蘭縣調查站自首並檢舉。

本案從2012年偵辦至今,歷經6次判決,一審宜蘭地院依違反職務收賄罪判刑13年,到日前高院更二審以收回扣罪論罪11年,陳男始終否認犯罪,雖然案件尚未確定,但公懲會翻閱卷宗,發現各審都沒有質疑陳男收錢,只在對於應引用哪一個法條上出現見解歧異。

陳男犯案時點屬舊公懲法,當時懲戒規定最重僅撤職,沒有免職,公懲會評議後認違失情節重大,判撤職3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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