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學校安排學生赴中共機構交流 教部認定違法:再犯開罰
中國對我國實施大規模的教育統戰,教育部今天表示,的確查有我國的大學安排學生赴央視等中國媒體交流,涉違反兩岸條例,已要求改正,否則將開罰。(記者林曉雲攝)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近日有學校教師以公假方式透過教育交流或文化之旅形式,接受中國的落地招待,另有大學校院與中國共青團校(涉屬中方黨政軍教育機關構)簽訂姐妹校等情事,教育部今天表示,教育部近日的確查獲有學校安排我國學生,赴具有中國共產黨色彩的媒體或機構作實習和交流,例如央視或人民日報等媒體,教育部已先要求學校改正,否則將依兩岸條例裁罰最高50萬元,且可連續處罰。
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科長賴信任表示,依行政院陸委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教育部於107年6月20日行文至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和相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各項國家基金,也不得參與中國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亦不得應聘赴中國任教,教育部數度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賴信任表示,兩岸教育交流很頻繁,只要有人檢舉,教育部就特別去查察學校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之教育交流樣態,近日即查獲學校辦理赴中交流或進行實習活動,內容涉及與中方黨政軍機構合作或全數援用中方提供資料,已要求學校立即改正,後續會通函學校注意並強化監督,之後如有再犯,將依兩岸條例進行裁罰。
教育部並將再發文提醒各級學校,務必遵循現行兩岸法規及政策,辦理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勿落入統戰陷阱,並要求學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做好完整的審核及交流記錄,以備教育部查核,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教育交流。
教育部重申依據兩岸條例第33條之3規定,兩岸校際書約須報經教育部許可後進行,且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另依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我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之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賴信任強調,各項教育交流活動均不得違反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提醒學校強化自我監督,在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應注意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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