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工讀生加這項「條件」 木瓜牛奶小店遭罰10萬
小吃飲料店徵人廣告要小心,不能限制年齡、性別,避免觸犯就業服務法防制歧視條款遭重罰。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洪瑞琴攝)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徵人招募廣告不能不慎,以免荷包大失血!南市有位媽媽擺攤賣木瓜牛奶飲料,在臉書平台徵求工讀生,限定「18歲至30歲」,不小心觸犯就業服務法防制歧視條款,原本至少要罰30萬元,但因微本生意賺沒多少錢,市府酌情罰10萬元。
這位媽媽因在求職徵人的臉書平台PO徵人啟事被檢舉,南市勞工局依法送到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她帶著2歲娃兒泣訴委曲,因為還要在家帶小孩邊顧小攤生意,心想只是找個工讀生小幫手,不知有年齡限制與法令重罰,家人更責罵她闖大禍,非常不諒解;她講到心酸處,讓委員們聽得於心不忍,最後議決裁處10萬元,但對這種小店而言,仍是很沈重負擔。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不得限制性別、性傾向、年齡等,違反者罰鍰30萬元至150萬元。
南市勞工局表示,「法律沒有免罰規定」,即使依行政罰法衡酌違法情形輕微,行政裁量最低3分之1,現行許多觸犯就業歧視的招募徵才廣告,大多為雇主自行在臉書刊登,該局除了透過各種管道宣導,並主動蒐尋網路社群,若發現違規即通知管理版主或當事人改正,以規勸為主不開罰,可是這件是被檢舉,只好依法提送議處。
值得注意的是因為網路及社交軟體發達,近3年來申訴來源60%是來自臉書等管道,再來為現場面試時發生爭議約30%,最末為網路人力銀行及line等通訊。
勞工局也不諱言,類似這種並非情節重大、情有可原的小吃店初犯違規案例,其他縣市也有,已向勞動部反映是否修法,賦于地方執行時有更多的行政指導彈性空間。
南市一位年輕媽媽在臉書刊登徵人廣告,限定18至30歲,誤觸就服法防制歧視條款而被檢舉開罰。(記者洪瑞琴翻攝)
徵人廣告易見的違規,限定性別。(擷自臉書)
徵人廣告易見的違規,限定性別。(擷自臉書)
雇主以高溫、髒亂、高勞力理由,限定男性也是違法。相關規定應為符合職業安全相關法規,而不該以性別做限制,事實上實務上還有女性為生活在工地搬磚頭的實例。(擷自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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