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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起攜帶逾48萬元現金票據入境澳門須申報

2017/10/19 20:29

澳門新規定,11月起出入境旅客攜帶總值澳幣12萬元(折合新台幣約48萬元)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都應申報。圖為澳門大三巴牌樓。(資料照)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陸委會今晚發布新聞稿提醒國人,澳門政府為預防及打擊洗錢與資助國際恐怖主義活動,11月1日起將生效施行第6/2017號法律「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出入境澳門旅客攜帶總值澳幣12萬元(折合新台幣約48萬元)以上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支票、匯票、付款委託書、本票,都應申報,以免受罰。

陸委會指出,11月1日起旅客入境澳門時,應主動向海關人員申報,選擇紅色通道通關並填寫申報書提交,否則可能被科處澳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出境澳門時雖無需主動申報,但若被海關人員抽檢詢問時,就應如實申報,否則也可能被科處澳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陸委會表示,黃金與其他貴重金屬及寶石,不在申報範圍內,中途短暫停留澳門的過境旅客無需申報,該會並提醒國人可事先致電澳門海關查詢,專線電話為(853)8989-4317,瞭解個別需求的申報規定,避免因不諳澳方新規定而受罰,影響自身權益。

此外,國人在澳門若遇急難事件,可以撥打陸委會澳門事務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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