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犯罪吊照違憲 交部:2年內完成修法
2017/06/02 19:50
針對大法官今日下午做出的釋字第749號解釋,交通部表示,將按照大法官會議結論,來檢討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中,哪些罪刑跟乘客安全風險關聯性較低,後續再來看要如何放寬。(資料照,記者鄭瑋奇攝)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針對大法官今日下午做出的釋字第749號解釋,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繼國表示,將會按照大法官會議結論,來檢討看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中,哪些罪刑跟乘客安全風險關聯性較低,後續再來看要如何放寬。
現行道交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若在執業期中,犯下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一項罪名,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後,需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交通部表示,吊銷其駕駛執照的規定,在584號解釋文後就已提出修正案,現在立法院已於4月24日經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待朝野協商即可實施;不過這次大法官釋憲案說要立即失效,當然會遵照辦理。
日前經交通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第37條第3項中,還有增加違反185條之3,就是酒駕或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類似之物導致不能安全駕駛,經判決確定也要吊扣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證;並增加違反第37條第3項規定後,經判決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且無緩刑,將廢止其執業登記且三年內不得辦理。
林繼國表示,584號解釋文後,交通部當時有做專案研究,參考國際規定並進行大規模民意調查,了解每個罪刑跟乘客的安全風險關聯性,還有駕駛的再犯率等,約耗時1年時間;由於大法官才剛做出釋憲,交通部還需要進行相關討論,不過即便這次要進行專案研究,也一定會在2年內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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