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補償 不得少於原工資50%
2016/10/07 22:40
勞動部今天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法加入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今天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50%,至少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科技業、金融業等不少行業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即使離職,一定期間內也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陣營,以免同志變成敵人,營業機密外洩,但限制太嚴,恐怕會影響專業人士就業機會。
勞動部指出,去年在勞基法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勞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受損失,原雇主應合理補償,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受領的給付,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不能超過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的生命周期,且最長不得逾2年。
此外,競業禁止的區域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為限,例如在桃園開補習班,卻禁止員工離職後到高雄的補習班工作,或是禁止在桃園賣炸雞排,都不合法。
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也規定,補償金額應該要足以維持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勞工生活所需,且應參酌勞工被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範疇所受的損失,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50%,並約定離職後是一次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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