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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簽自願搜索書 法界:宛如警總

2016/03/07 06:0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民眾網購白色恐怖時期文件,憲兵竟登門搜索引發爭議,律師劉繼蔚說,憲兵對於文件的位置、內容等都有掌握,應依「令狀」原則向檢察官報告,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但此案傳出竟採突襲方式,迫使受偵查對象因恐懼或對法律不了解而同意搜索,非刑事訴訟法所謂的「自願搜索」意旨,且此舉宛如警總時期作法,令人難以想像,與中國「被搜索、被扣押及逮捕」都出自於當事人同意一樣!

至於民眾若遇到類似狀況,應如何自保?律師陳振瑋說,民眾可在就訊、搜索前,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由法官判斷程序是否合法;不過,本案當事人已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即使事後有爭執,按照現行司法實務,法院會認為有證據力。

民眾可主張向法院聲請提審自保

陳振瑋分析,憲兵認為本案當事人觸犯贓物及妨害秘密罪,不過,當事人可能在不知情狀況下購買,主觀上無不法意圖,不太可能構成贓物罪,也已過追溯時效,且軍方才是保密義務人,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律師林威伯認為,若錄影證據中,有錄到憲兵欺騙當事人,恐違反刑事訴訟法。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林俊峰說,憲兵應只知位置,不確定對象,才以買茶名義約出,且是否構成贓物罪嫌,須證明買家本身主觀明知贓物,若此文件已在民間流傳幾十年,恐難構成,加上此文件應只是史料,談不上秘密。

網友指控憲兵當時說「搜索票」很好取得,陳振瑋對此指出,在軍法單位裁撤前,軍檢向軍事法院聲請,因同屬國防部,確實較易取得,不過,裁撤後一切回歸一般司法程序,法院審核較嚴謹,並非如憲兵所述「取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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