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 亂倒就可依廢清法開罰 /環署:南市判決可供借鏡
2015/06/26 06:00
底灰爭議表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環保署廢管處長吳盛忠表示,法院基本上認定底灰若造成環境污染,就可由地方政府認定為事業廢棄物並且開罰,此判決其實可提供各縣市將來執法時參考,即便登記為產品,業者任意棄置還是可依《廢清法》開罰並追討不法利得。
吳盛忠說,石灰石主要成分為碳酸鈣,在鋼鐵業用於去除鐵礦雜質,電力業則是在石油焦燃燒過程添加,可與硫化物反應生成石膏(硫酸鈣),底灰為副產品。
「其實是終端使用出了問題」,吳盛忠表示,底灰、轉爐石都以氧化鈣為主要成分,原可添加在混凝土中,並用於土堤材料或道路級配料;不過,八八風災後上游沖下大量土石,因營建業者偏好天然級配料,不喜歡採用製程副產品,導致底灰近期價格一落千丈,喪失市場價值,可能因此出現違規棄置案件增加。
他建議,地方將來執法時即可參考台南市府判決,台塑底灰雖在工廠登記證列為「產品」,但若任意棄置就像「亂丟垃圾」造成環境污染,地方環保單位仍可依《廢清法》第廿七條開罰;南市另還以違反《廢清法》第廿八條開罰,因台塑把廢棄物交給無照業者,另再透過行政罰法追討上億不法利得。
吳盛忠呼籲,業者應以台塑案當警惕,嚴重污染環境者可處停工、停業,行為人甚至要背上刑責,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台西一養殖專業區魚塭曾遭傾倒大量副產石灰,村民群起抗議。(資料照,記者陳燦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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