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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底灰堆南市 法院判環局有裁罰權

台塑麥寮廠遭檢舉將所產石灰(底灰)堆置於台南。(資料照)

台塑麥寮廠遭檢舉將所產石灰(底灰)堆置於台南。(資料照)

2015/06/26 06:00

第二次裁罰比第一次重 行政法院判南市府敗訴

〔記者黃良傑、洪瑞琴、張慧雯/綜合報導〕台塑麥寮廠遭檢舉將所產石灰(底灰)委託不具證照的業者清除處理,卻堆置於台南左鎮、麻豆,被台南市府環保局開罰一億四千多萬元,台塑不服提出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昨判決南市環保局敗訴,但認定南市環保局有權認定台塑的底灰是「事業廢棄物」,而非台塑所稱的「產品」,台塑未來難逃巨額裁罰。

行政法院發言人邱政強庭長表示,台南市環保局於資源堆置場查獲的底灰等事業廢棄物,數量合計五萬四千七百七十.二公噸,經檢驗結果PH值約為十二.四七至十二.五三,性質屬強鹼,若任其長期接觸土壤,將會破壞環境涵容能力,有污染土壤之虞,環保局命台塑公司限期改善,自有維護重大公共利益之必要。

但因環保局第一次依廢清法裁處台塑一億四千一百九十六萬餘元罰鍰,台塑行政救濟後,原處分經訴願機關撤銷,第二次裁罰卻比第一次重,不僅需支付不當利得一億四千兩百零五萬餘元,還追開每日一張六千元罰單,總金額明顯高出第一次,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才判決台南市府敗訴。

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是指遭到不利處分者提起行政救濟,是為請求除去不利的處分,受理行政救濟的行政機關,若變更原處分,其結果若較原處分更為不利,則有違行政救濟的本意。

法官認為,基於環保局對裁罰的裁量權,無法由行政法院逕行裁罰,因此交付環保局重為適法的處分,法界解讀南市環保局此次雖敗訴,但實質認定台塑違反環保法令。

南市環保局將重開罰單 台塑雖勝難逃巨額裁罰

對於判決結果,南市環保局表示,這是法院確認地方有裁罰權,只是第一次與第二次「不法利得」裁罰有差異,等收到判決書後,將重開罰單,對台塑做適合的處分,以遏止廢棄物棄置南市轄內情形。

台塑麥寮電廠總經理曹明說,石灰究竟是「廢棄物」?還是「產品」?目前還在台中法院審理中;曹明說,過去石灰被視為是「附屬品」,麥寮電廠發電燃燒石油焦後的底灰,因為鹼性強賣給業者混著酸性土壤,進一步中和土壤的酸鹼值,做為填土或鋪路之用,但其他廠商卻沒有按照既定程序執行,把底灰混著皮革廠的廢料做為他用,南市環保局沒有抓這些小廠商,卻認定是台塑棄置廢棄物,台塑才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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