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稽查中式炊蒸食品 過期紅麴粉、標示「腸胃微笑」都遭罰
食藥署公布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食藥署提供)
〔記者林惠琴/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今(11日)公布今年1至2月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以新北市品樂坊食品有限公司查獲逾期原料「紅麴粉」,裁罰24萬元最高,還有台北市孔子饅頭有限公司的三星蔥鮮肉包標示「腸胃微笑」,涉標示不實也遭罰。
食藥署聯合地方衛生局執行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逾有效日期食品及產品標示等,並抽樣成品檢驗防腐劑、甜味劑及食品微生物衛生標準規範的微生物。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共查核113家,其中1件查獲逾期原料,在新北市品樂坊食品有限公司查獲有效期限到去年12月7日的「紅麴粉」,共計2包1.385公斤,已依法沒入銷毀,衛生局也依違反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裁罰24萬元。
其餘有5家食品業者標示不符規定,累計裁罰18萬元,包含台北市孔子饅頭有限公司的三星蔥鮮肉包標示「腸胃微笑」,涉及維持或改變人體器官,涉標示不實,裁罰4萬元;抽驗229件成品,共7件不合格,其中1件麻糬檢出防腐劑超出使用限量、5件饅頭包子檢出甜味劑或防腐劑、1件食品微生物複抽驗不合格,累計裁罰16萬元;2家未投保產品責任險,累計裁罰6萬元。
至於部分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通訊交易定型化契約的規定記載商品資訊未臻完善,經衛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
另外,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共查核42家,部分業者食品業者登錄資訊、GHP及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經限期改正後均已複查合格;有1家查有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裁罰3萬元;抽驗82件成品,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提醒,違反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或貯存逾有效日期食品,違反食安法第8條或第15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至2億元罰鍰;販賣食品如不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則違反食安法第17條,可依同法第48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食品添加物使用或產品外包裝標示與規定不符,則違反食安法第18條或第22條,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
食藥署公布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食藥署提供)
食藥署公布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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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公布稽查中式炊蒸食品製造業及販賣業結果。(食藥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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