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改釋憲結果出爐 三原則追求公共利益合憲
2019/08/23 23:32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右)說明大法官對軍公教釋憲案的解釋文。(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吳政峰/台北報導〕吵得沸沸揚的軍公教年改案,司法院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81、782、783號解釋,僅宣告「轉任私校禁領退休金」及「『得』隨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所得替代率」違憲,而引發爭議的「法律不涉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屬於追求重要公共利益,目的正當,均合憲。
大法官指出,退休金是公職人員因服公職而取得國家對其退休後的生活照顧,與在職薪資無關,並非屬「遞延工資」,對於一次領完退休金者,年改實施後並不會追回先前給付;而對月領者來說,因與政府之間建構於「繼續性法律關係」,年改條例只是調降接下來的月退俸,並未追繳已領取的退除給與,無涉溯及既往的問題。
因退休軍公教與現職人員待遇差別不大,使得退休年齡逐年下降,加重政府財政負擔,退休軍職人員部分,支應退休金的退撫基金2011年起已入不敷出,將於明年用盡;公務人員退撫基金2015年起入不敷出,預計2031年用盡;教職人員退撫基金則於2014年入不敷出、2029年用盡。
大法官認為,因應人口老化,領取退休金人數與年數增加,加上少子化,繳納費用者人數變少,政府適度調降退休金、維護退撫基金存續,追求公共利益目的正當。因此對於信賴保護及比例原則部分,大法官採較寬鬆標準審查,認為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政府因應社會環境需求,在不涉及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前提下進行改革,軍公教並非無法預見法規未來變動的可能,認定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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