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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14天酒駕3次 法官併判1年2月、可易科罰金42萬元

2019/10/04 21:06

張姓男子有多次酒駕前科,竟然罰不怕,今年6月至7月間短短14天內,竟然連續3度被逮到酒後駕駛小貨車,台北地院將3次罪行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刑期。(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新店區60歲張姓男子,有多次酒駕前科,竟然罰不怕,愈喝愈愛開車,今年6月至7月間短短14天內,竟然連續3度被逮到酒後駕駛小貨車,檢察官併案起訴,並建議法官是否依最新的大法官解釋從重處罰張男;但台北地院審理後並未格外加重,將3次罪行各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1年2月刑期,原則上只要他繳納易科罰金42萬元,就可免入獄。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有多次酒駕前科,近年就有2015年被基隆地院判刑4月,2018年又被士林地院判刑5月,卻不知警惕,反而變本加厲,今年6、7月間,張男連續3度酒駕被逮,6月22日上午他在新店青峰路的親戚住處飲酒後,下午1點多酒駕開自小貨車上路被警查獲,酒測值達0.31毫克。

7月1日下午4點,他在家裡喝酒後,當晚11時再次酒駕上路,又被警方查獲,酒精濃度高達1.04毫克,再次移送法辦。

沒想到檢察官還沒結案,7月5日下午4點多,張男又酒後駕車,在新店北宜路2段、中生路口,再次被警察攔檢,查獲酒駕,酒測值0.49,再次被送辦。

北檢檢察官3案合併起訴,起訴書中強調,張男一犯再犯,建議法官依最新的大法官釋憲案第775號對於「累犯」的解釋意旨,裁量加重張的公共危險最低本刑。

但法官法官審酌張的生活狀況、經濟能力、智識程度,以及坦認犯行的犯後態度,以及這3次酒駕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3罪各判刑6月,皆可易科罰金,合併應執行1年2月,每日刑期可易科1000元罰金,張男只要繳納42萬元,即可不須入獄。不過,執行檢察官有權評估後決定是否准許讓他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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