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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懋老董過世21年 唯一繼承人爭骨灰遭拒

2019/05/22 23:33

賴樹旺基金會於2007年捐贈化學車「樹旺號」給彰化縣消防局,由時任縣長卓伯源(左)代表接受。(翻攝內政部消防署電子報資料庫網頁)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福懋興業前董事長賴樹旺過世21年,安葬於斗六廠區內的賴家墓園,直到前年遷葬他處納骨塔,其唯一繼承人五子收到消息後從國外趕回,不滿遷葬火化未通知,怒控已拋棄繼承的3名哥哥與侄子侵害其所有權,要求返還遺骨,並遷葬到美國。彰化地院法官認為,五子返還請求權已超過15年、時效消滅,因此駁回原告之訴與假執行聲請。

判決書指出,賴樹旺於1998年2月20日去世,同年4月7日出殯安葬,賴因生前負債5億元以上,積欠國稅近1千萬元,其子女均在4月15日拋棄繼承,惟賴樹旺非婚生子的五子即原告人在國外,未辦理拋棄繼承,因此是唯一繼承人,但也繼承父親高達5億元債務與稅債,至今尚未清償,還被限制出境。

原告主張,賴樹旺過世後當天繼承即發生,包含遺體也為遺產,被告等人未經同意通知即納骨火化遷葬,已經侵害所有權,且前往探視父親塔位還遭賴樹旺侄子阻止,加上生前對於父親死因不解,認為火化有湮滅證據之嫌,要求驗骨灰,並希望將父親骨灰帶回美國洛杉磯。

經查,賴樹旺過世後由四名兒子出資安葬於廠區內,2017年撿骨時發現為蔭屍,依習俗需火化處理,日後又遷葬至南投名間,因被告長子、二子、三子均80多歲,年歲已高,委由已過世四子兒子即賴樹旺孫子為塔位管理人,因認為驗骨灰茲事體大,且撿骨師有到雲林地檢作證蔭屍情形,拋棄繼承是只財產部分,身分關係無法拋棄,無法交返骨灰。

法官審酌,五子是唯一繼承人,通說認為屍體為物,構成遺產,應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但僅能以埋葬、管理、祭祀及供養為目的,不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又管理、祭祀範圍內得為遺族之所有,其五子自賴樹旺過世後,未實際管領遺體,也明知為被告占有,因此其返還所有物請求權應從1998年4月7日起算,其2017年再請求返還骨灰已逾15年,請求權不行使而消滅。

賴樹旺曾任台灣省議員,為台塑旗下福懋公司老董,其子女成立「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賴樹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曾在1983年捐贈彰化縣消防局第一輛水庫消防車「樹旺號」,價值800萬,轟動一時,2007年後又再捐贈彰化縣消防局一輛化學消防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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