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年獵槍遭沒收 8旬原民怒告警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南投縣83歲原住民楊坤成,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確定,法律規定,經判刑確定,就不能持有獵槍,不過楊認為仁愛鄉邱姓、洪姓員警,未持處分書即沒收他的獵槍,事後才補公文和價購領據,控告兩人瀆職。
控判刑不能持槍違憲
楊坤成也質疑,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中,判刑就不能持有獵槍等自衛槍枝的規定太不合理,已牴觸憲法、原住民基本法。
南投縣原民局長張子孝及律師張國楨則認為,原住民的特殊文化應受到尊重,惟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不論觸犯什麼罪,經判刑確定就不能持有獵槍很不合理,認為應該透過修法,明定何種罪刑才不能持有。
布農族原住民楊坤成昨由兒子塔斯竹幹.武浪陪同,到南投地檢署開庭。
塔斯竹幹.武浪說,仁愛警分局邱姓警員今年4月15日要其帶獵槍到派出所,並以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指父親101年7月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被判刑5月確定,就不能再持有獵槍,但當時並沒有出示處分書,只憑口頭說一說,就沒收獵槍。到今年5月,邱員才與洪姓員警持縣警局公文到家裡,要父親簽具8000元領據,表示要價購獵槍,父親認為他是違反水保法,警方卻沒收其獵槍,十分不合理,先訴願後控告。
塔斯竹幹.武浪說,老父合法擁有獵槍48年,獵槍不只狩獵用,更是布農族「祭槍祭」的重要祭典文物,沒有它如何傳承祭典文化?
他強調,依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獵槍等自衛槍枝每兩年要換新照,但判刑確定即不能換照,且不管犯什麼罪名一經判刑確定就繳收獵槍極不合理,踰越了保障原住民傳統文化的憲法和原住民基本法,如何讓原住民服氣?
仁愛警分局長洪宏榮昨強調,邱姓、洪姓員警是依法執行,卻被控告,很為他們抱屈,只能靜待司法調查。
律師:須大法官解釋
至於有無違憲?律師沈崇廉認為,憲法保障原住民的文化與權益,但也不能不管理,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有無踰越憲法必要程度,需要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