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自治區長屬民選 任期4年
2017/12/20 06:00
直轄市下的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問題,中央修正「地方制度法」,將改制為直轄市的山地鄉改制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擁有地方自治權限。
目前6都中包括新北、桃園、台中及高雄市共有6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台中市和平區隨台中市改制直轄市,在2014年12月25日,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成為台中市山地原住民區地方自治區,有別於台中市另28區的區長由市府派任,原民自治區區長由和平區選舉產生,屬地方自治事項;一般區長沒有任期制,但選舉產生的區長屬任期制,一任4年。
(資料來源:台中市民政局、台中市原民會,整理︰記者蘇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