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說法】警銬屬耗材 粗心警不會懲處
2017/02/22 06:00
〔記者許展溢/苗栗報導〕溫姓男子戴著警方的腳鐐,趴趴走40個小時,嚇壞不少人;頭份警分局副分局長陳漢文回應說,員警移送嫌犯至地檢署後,確實要將警銬解下帶回,但警一時粗心大意忘記,也不會被懲處。
一名資深刑警說,要移送嫌犯至地檢署時,警方會依罪責輕重,在嫌犯的手或腳扣上警銬,抵達地檢署法警室後會解銬,法警也會再搜身一次比對,如有必要再上銬,法警也會用地院警銬。
資深刑警表示,警銬並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範的違禁品,雖屬各分局財產,但也屬消耗品,不見了會再買一副,員警雖然粗心,並無太大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