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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上國中表妹 男賠百萬換緩刑

2016/09/07 06:0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阿平與小美(均為化名)是表兄妹,小美12歲時,舉家北遷到阿平住處同住,怎知兩人相戀3年多,並發生性關係,後來小美主動向雙方父母承認,阿平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事發時是民國88年,直到小美國三時,阿平才放手,阿平即使未違反小美意願性交仍觸法,昨判刑2年,不過法官考量他已道歉、賠償137萬元,且他目前月收入4萬元,還需扶養2歲稚兒,經濟尚不寬裕,因此緩刑5年,緩刑期間需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心理輔導。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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