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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後再加內規 契約無效

張淑晶在新聞傳出後,傳簡訊給湯姓女模,嗆聲要她「付出代價」。
(記者姜翔翻攝)

張淑晶在新聞傳出後,傳簡訊給湯姓女模,嗆聲要她「付出代價」。 (記者姜翔翻攝)

2016/07/24 06:00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張淑晶簽約後,再增添「內規」加收費用,挨告詐欺;律師楊智綸認為,張淑晶此行為不構成刑事詐欺要件,但能認定她巧立名目加收費用,屬契約上的不誠實,「因非雙方合意認定,房客可以拒絕給付」。

楊智綸說,張女在房屋租賃契約上所寫的房東身分證字號,開頭數字為屬於男性的「1」,如果無此人,就會構成施以詐術;若確有此人,且張女未經授權簽約,則會涉及偽造文書罪。

楊智綸提醒承租人,簽約前可在定型化的房屋租賃契約上另行加註:「出租人擔保有管理出租權限」、「租期中的租金及任何補充收費依契約規定,若非經雙方同意,無從變更或更改」等語,以保障自身的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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