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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服員阻病患吞筆自傷 抓病患頭撞地板獲緩刑確定

原子筆零件。示意圖(資料照)

原子筆零件。示意圖(資料照)

2019/11/17 09:32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高雄市私立紅十字會育幼中心李姓生活服務員,為制止由他照顧的薛姓病患吞異物,而遭薛男反抗揮拳,他竟將薛男壓制在地,抓薛男的頭撞地板,導致薛男送醫後無法恢復意識;最高法院考量他的動機是出於制止病患自傷,且他及育幼中心已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220萬元,維持一、二審判他1年10月的刑度,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30歲的李男年齡尚輕,有照顧身障者的愛心,因而自願擔任生服員,此案起因為李男想阻止病患自傷,在事發突然及情急之下釀成憾事,考量李男事後積極照護且有通報將薛男送醫搶救,該中心及李男也與家屬達成和解及賠償,家屬同意給予李男緩刑,因此宣告緩刑以勵自新。

歷審判決指出,2015年1月3日晚上10時許,60歲的薛男未依中心指示就寢,在寢室內將原子筆拆解後,把玩內部彈簧及零件,李男發現後要求薛男交出手中物品,遭薛男激動抗拒,薛男先以後腦勺猛力撞擊牆壁數下,之後從口中吐出原子筆彈簧等異物。

李男為避免薛男再次吞食異物,伸手拿散落在床上的原子筆及彈簧時,突遭薛男揮拳反抗,李男情急之下將薛男壓制在地並跨坐在他身上,為使他能因疼痛而停止自傷舉動,竟抓住他的頭撞擊木質地板2下,導致他的前額及臉部瘀青腫脹、流鼻血。

事發當晚11時許,受傷的薛男出現尿失禁等症狀,經送醫急救後,才發現薛男頭部外傷併急性左側硬腦膜下腔出血、呼吸衰竭及水腦等傷害,緊急開刀後仍無法恢復意識,薛男胞妹為此對動粗的李男提告,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一、二審均依重傷害罪判李男1年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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