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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益世漏報財產 法院:監院裁罰400萬於法有據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漏報本人與妻子財產,分別開罰400萬元與50萬元;林益世不服,興訟抗罰。北高行認為,林益世確實隱匿6000萬現金未申報,監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有理由;至於未報其妻挨罰50萬元部分,即便林有違法應挨罰,但依規定最高罰緩為400萬元,再罰50萬元於法不合,判決撤銷。(資料照)

監察院認為林益世漏報本人與妻子財產,分別開罰400萬元與50萬元;林益世不服,興訟抗罰。北高行認為,林益世確實隱匿6000萬現金未申報,監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有理由;至於未報其妻挨罰50萬元部分,即便林有違法應挨罰,但依規定最高罰緩為400萬元,再罰50萬元於法不合,判決撤銷。(資料照)

2019/05/16 20:0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擔任立委期間,涉嫌漏報賄款所得與其妻彭愛佳財產,遭監察院分別開罰400萬與50萬元;林益世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就裁罰400萬元部分認為,林益世確實故意隱匿6000萬元現金未申報,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有理由;但50萬元部分於法不合,判決撤銷。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林益世擔任第7屆立委期間,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監察院定期申報財產;但監察院認為,林益世2011年11月17日就應申報財產項目,卻未據實申報約新台幣6000萬財產,依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裁罰400萬元罰緩,另就林益世未據實申報其妻彭愛佳2415萬餘元財產部分,開罰50萬元。

林益世不服,提起訴願被駁後,再提行政訴訟。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並不否任訴外人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三度交付現金約新台幣6300萬元給他,他再交給母親沈若蘭保管,林益世花用其中300萬後,其餘6000萬在沈婦燒燬部分美金前,均尚未花用,因此,林益世應在2011年11月17日依規定申報財產,卻未申報。

合議庭也說,林益世將陳啟祥交付款項交由沈若蘭保管,可見確實有隱匿財產故意,監察院依法裁罰400萬元於法有據。

至於監察院又認為林益世未據實申報彭愛佳財產,開罰50萬元部分;合議庭表示,監察院僅能按「有無故意隱匿財產」判斷有無違反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即便有違法應開罰,也已裁罰最高罰緩400萬元,再罰50萬元於法不合,判決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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